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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刑事制裁的改革与刑事审判中合规促进”研讨会成功举办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济南经济纠纷律师-济南婚姻律师】知名律师-宣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28

4月23日,“单位刑事制裁的改革与刑事审判中合规促进”研讨会在北京举办。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和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高校的学者,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社科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来自互联网行业的专业人士参加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主持。时延安教授介绍了会议背景,刑事合规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制度,目前已逐步被纳入到法院审判阶段的视野之中,更多与法院如何参与合规相关的问题被提出,应当采用全局性、通盘的整体视角对刑事合规做进一步的研究。其中,如何从应然角度、尤其是从实体法角度对合规制度进行定位,如何对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调整以更好实现制度目标,均为应当进行思考、加以回应的重要问题。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琚存旭表示,乾坤律所建所30年来,服务的各类客户成千上万,对企业运营规律有着深刻的理解,能够准确把握刑事合规对涉案企业的正确适用。过去一年乾坤律所参与办理了北京市较多数量的刑事合规案件,从合规流程的设计和实施,到配套法律文书范本格式的起草定稿,均作出了贡献,还研发了完整的刑事合规产品。乾坤律所将继续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加强合作,积极参与法院、检察院对刑事合规工作的研讨探索,为营造更高质量的营商环境尽绵薄之力。

研讨会第一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主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吴小军围绕北京地区法院开展涉企合规改革的基本情况、面临问题以及初步考虑三个方面作了发言。他表示,总体而言,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参与、务实推进涉企合规改革。就面临问题而言:一是检法前端沟通尚不充分,精品案例尚待培育;二是审判阶段法院对涉企合规审查的依据尚且不足;三是开展涉企合规改革与法定审限之间存在张力。在初步考虑上,包括对涉企合规案件的范围、案件管理、审判阶段的合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合规整改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思考。

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企业合规案件的办理应当要检法协同来进行,原因有三:第一是检察院单一主导的正当性不够,适用范围有限、缺乏外部限度等方面的困惑;第二是合规整改期限不足,即受制于审限,在有限的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检察院无法很好完成全部合规整改互动。此外,虽然目前是由检察机关启动力推并主导企业合规,但事实上法院自始至终一直是参与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田宏杰认为,“合规”应以行政合规为主,以行政执法机构为主体,对于检法而言则应通过办理合规案件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在刑事合规范畴下,“企业”在单位犯罪刑事制度的优化和完善的问题上,应区分企业类型、规模,把握企业动机,由此落实合规制度设计。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认为法院与检察院共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刑事审判中进行合规促进具有重要意义,恰逢其时,也符合国际潮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阴建峰对刑事合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开展的可能性与具体道路做了分析,认为应当将法院纳入到刑事合规的视野中,注重其特有的优势,并与检察机关形成协同协作、前后呼应、前后衔接的良好互动关系与分工合作格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教授从两个方面进行与谈。其一,关于事后合规的改革方向,存在两种方案,一者是修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一者是在审判阶段允许构罪企业以未来合规整改为由进行出罪,但两者在立法和理论上都存在很大的困难。相对而言,对于事后合规在认罪认罚的框架下从宽处理或许更合适。其二,关于事前合规的改革方向,也存在两种方案,一者是将合规构建为一种新的出罪事由或是理解为“犯罪情节轻微”,对此可以酌定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出罪。一者是定罪但从宽处理。但无论哪一种方案,还需要围绕着单位犯罪与事前合规的关系进一步深入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以刑事诉讼法视角对刑事合规进行四方面阐释:第一,法院参与合规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参与,这一定程度上是由“合规”的必要性与对企业的激励性所决定;第二,充分理解“双罚制”对是否依合规对企业及相关自然人分别进行起诉有重要意义;第三,“审限”概念需被重新解读,其并非进行合规改革的阻碍;第四,对检察机关主导合规的监督力量不应依赖于法院,同时监督内容应集中于办案主体的廉洁责任及风险之上。

研讨会第二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魏晓娜教授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处长吴峤滨表示,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大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主要包括合规改革推动单位犯罪案件办理实现溯源、合规改革推动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精准划分、合规改革推动对单位犯罪的社会治理、合规改革推动对单位犯罪理论和制度的迭代升级等四方面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徐进从基层司法实务者的角度关注了三方面问题:一是由检察机关主导企业合规符合刑事司法制度设计的大框架,可避免对法院自证自裁的担忧。二是法院可对企业合规进行实质审查,区分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可针对检察机关作出但存在问题的企业合规提出书面建议。三是企业合规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需要解决如何对企业和个人体现从宽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晓亮认为,应当将企业合规整改贯穿到刑事活动的始终,注意“事前沟通、检察先行、法院衔接、全力推进、相互协作”,对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的,也可在企业合规整改中发挥应有作用,积极有效地适用禁止令、社区矫正等的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对法院参与审查合规的证据效力问题做了精要分析,并指出法院可以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发挥更多作用。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研究院院长齐晓伶将“以实证促法院涉案企业合规路径建设”作为发言题目,介绍了乾坤律所企业合规团队典型案例及极具创新性的合规实践,为合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实证素材。

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万方从否定“放过企业,严惩个人”刑事合规原理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合规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做了由表及里的阐释,提出企业合规的量刑激励与诉讼激励措施应限定适用于企业,不应扩展适用于个人。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熠珏就涉罪企业的量刑问题进行与谈,从本土经验的提取和域外经验的考察做了分析。她认为,我国单位犯罪的量刑规范化应当采取渐进式的实践路径,区分企业的责任性情节和预防性情节,并且要考虑企业之间的差异性。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介绍了乾坤律所在琚存旭主任统筹下由乾坤律所合规研究院和刑事合规团队研发的“三位一体企业刑事合规解决方案”和方案实际应用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后赵炜佳以“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研究”为题进行与谈,认为企业合规应覆盖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而企业涉轻罪、较重罪、重罪依次分别适用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做到司法分流。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海桥认为刑事合规改革首要目的为解决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犯罪,司法应当在为解决这类问题发挥能动性的同时避免出现某些问题的循环发生。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烁认为,法院参与到企业合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宽缓刑事政策在横向与纵向上的延伸,横向延伸即指适用范围扩张,纵向延伸则指向企业合规逐渐呈体系化、分层化、阶段化的发展。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认为,在现有刑事法治框架下,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治理,一是要注重与检察机关的衔接,使企业刑事合规从检察机关主导的相对不起诉拓展到审判阶段的定罪量刑。二是结合审判功能发挥作用,包括刑事诉讼层面的准许撤诉、延缓审判等技术手段和刑法层面的不负刑事责任、定罪免刑、减轻处罚等方式,推进企业合规建设。

研讨会总结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主持。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袁登明用五个关键词总结了本次研讨会:正当其时、学术理性、开放包容、相对聚焦、未来可期——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改革正当其时;与会学者所发表的观点都保持了学术上的客观、中立、理性;在当下,涉案企业合规是新课题、交叉学科,研讨会的各种声音体现了开放包容的态度;研讨的话题十分聚焦,紧紧围绕当前法院如何参与涉企业合规改革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对法院做好做实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确保这项新生制度行稳致远、本土化改造未来可期。

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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